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11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11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115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林依潔
600巷6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玖仟肆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依潔於民國93年08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元,約定自民國93年08月30日起至民國97年08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7月02日止累計57,846元正未給付,其中32,517元為本金;25,245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依潔於民國95年05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分036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7月02日止累計171,818元正未給付,(其中91,861元為本金,79,95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林依潔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JCB,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7月02日止累計9,752元正未給付,其中3,290元為消費款;2,862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3115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依潔│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25%│││32517││7月03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林依潔│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91861││7月03日││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林依潔│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3290元││7月03日││算之利息│└──┴───┴─────┴──────┴──────┴───────┘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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