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調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司調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調字第19號聲請人友太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玉玲 代理人 張秉正 律師複代理人 劉彥廷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彩樓 間給付工程款聲請調解暨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彩樓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代理人已表示本件顯已無調解之必要,請求終止本件調解程序,直接進入訴訟程序等語,有本院民國104年3月5日民事聲請狀一紙附卷可參,故可認為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