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734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家進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損害賠償新臺幣30萬元部分之裁判費新台幣3,200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冰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書記官黃惠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