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5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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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1597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務人 葉莉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貳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葉莉莉於民國95年07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11597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57244元葉莉莉00000000000000自民國98年0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0.0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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