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聲再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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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聲再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再字第六號
聲請人甲○○右列聲請人對於本院刑事庭八十一年度附民更(一)字第二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刑事聲請再審狀(如附件)。
二、按對於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聲請再審者,應依民事訴訟法向原判決法院之民事庭提起再審之訴;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二條、第四百三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就本院八十一年度附民更(一)字第二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向本院刑事庭聲請再審,於法未合,本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規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美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饒興蘭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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