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1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1530號債權人 羅逸民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廖彩鳳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表明正確之原因事實、是否請求利息、債務人之正確姓名為廖彩鳳或 廖彩鳯 及提出被繼承人 林原印 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完整之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有無向家事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
經本院民國100年12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0年12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