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8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台上字第851號上訴人 黃廖鑫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6年
9月28日第二審更審判決(105年度上更㈠字第102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511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黃廖鑫因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案件,不服原審判決(處有期徒刑),於民國106年9月28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黃瑞華法官楊智勝法官張祺祥法官陳宏卿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