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嘉簡字第376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嘉簡字第3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嘉簡字第37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秋養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撤緩偵字第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秋養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偽造車牌貳面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因牌照逾期未檢註銷,為便於駕車上山採檳榔而偽造車牌之犯罪動機、目的,獨自在母親住處以壓克力板及鐵片偽造車牌之犯罪手段,將偽造之車牌懸掛於自用小貨車上足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管理汽車車牌之正確性,惟念其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尚可、於本案前未曾有何故意犯罪紀錄之素行,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務農,家境小康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扣案之車牌0面,均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2條、第21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當事人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本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陳嘉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書記官黃郁萍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02年度撤緩偵字第28號││被告吳秋養男51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住嘉義縣梅山鄉永興村九芎坑55之18││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吳秋養因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逾期未檢驗││,牌照被註銷,而其上山採檳榔須以該車為代步工具,竟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於101年1月23日,在嘉義縣○○鄉││○○坑00號其母親住處,先將白色鐵片裁剪成車牌大小形狀,││再以黑色壓克力板裁製車牌號碼黏貼鐵片車牌上,以此方式偽││造上開車牌0面後,懸掛在前述車輛使用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監理機關對車輛管理之正確性。嗣吳秋養於101年2月12日││晚上9時5分許,駕駛該懸掛偽造車牌之自用小貨車,行經嘉義││縣○○鄉○○村○○路與中華路交岔路口處,為警查獲,並扣││得上述偽造之車牌0面。││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一、上列犯罪事實,業經被告吳秋養坦承不諱,且有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扣押書、扣押物品清單、嘉義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各1份及查獲照片││5張附卷可稽,以及上述偽造之車牌0面扣案可憑。被告犯行已││足認定。││二、按汽車牌照為公路監理機關所發給之行車許可憑證,係屬刑法││第212條規定之特種文書,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1550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被告偽造車牌後復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自民國101││年1月23日起即將該偽造之車牌懸掛於自用小貨車並駕駛上路││,至101年2月12日晚上9時5分許為警查獲止,先後多次駕││駛上開汽車上路而行使懸掛在該車上之偽造「00-0000」號牌││照之行為,乃基於單一犯罪決意,在密接時空持續侵害相同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甚低,應評價為接續犯之包括一罪,僅成││立一罪。扣案之車牌0面,為被告所有,供犯本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宣告沒收。││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檢察官王輝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3月3日││書記官鄭裕仁││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