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亡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亡字第67號聲請人 胡萬來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00(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號)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一日下午十二時死亡。程序費用由 胡文嘉 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次子胡00於民國81年6月1日失蹤,生死不明,聲請人前曾聲請鈞院以101年度家催字第0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該公示催告於民時新聞報(102年1月8日第7版),現陳報期間屆滿,未見有人陳報,亦無失蹤人之信息,爰聲請宣告失蹤人胡00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之次子胡00於81年6月1日失蹤,迄今生死不明,前經聲請人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家催字第0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於102年1月8日刊登新聞紙之事實,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案卷查核屬實,而上開申報期間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一節,亦經證人即失蹤人母親胡000到庭證述明確(見本院102年10月1日訊問筆錄),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00分局102年9月2日南市警0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實。
四、又胡文嘉自81年6月1日失蹤,計至88年6月1日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十二時為死亡之時,爰准聲請人之聲請,依法宣告之。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育幟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書記官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