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57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甲○○因與相對人乙○○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相對人乙○○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9年9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育玫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57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甲○○因與相對人乙○○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相對人乙○○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9年9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育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