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2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重訴字第269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方世諒 被告詰祥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江敏絹 被告 吳星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佰參拾 陸萬陸仟 陸佰 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詰祥有限公司(下稱被告詰祥公司)於民國
108年12月27日邀同被告江敏絹、吳星俞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授信契約書(週轉性支出專用)及授信契約書(限此次週轉性支出專用)2份,並於108年12月31日向原告借款如附表借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960萬元。嗣被告於109年4月7日簽立增補契約暨申請書5紙,將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借款到期日分別延展至ヾ115年3月30日、ゝ115年3月24日、ゞ115年3月24日、々11
5年3月31日、ぁ115年3月31日止,並變更借款利率以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計ヾ1.72%、ゝ1.82%、ゞ1.92%、々1.92%、ぁ1.92%計算,及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
另約定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借款自109年4月起;如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借款自109年2月起,均至110年3月止,於每月9日按月付息,自110年4月起至115年3月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若有1期不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詰祥公司自109年12月
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利息,且於109年4月17日經台灣票據交換所通報拒絕往來,上開借款均視為全部到期,以原告當時之定儲利率為0.8%,加計上開週年利率後,原告得請求之週年利率依序分別為ヾ2.52%、ゝ2.62%、ゞ2.72%、々
2.72%、ぁ2.72%,被告詰祥公司尚積欠借款本金936萬6,
66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又被告江敏絹、吳星俞為被告詰祥公司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契約書(週轉性支出專用)、授信契約書(限此次週轉性支出專用)、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增補契約暨申請書、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單、台灣票據交換所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原告放款指標利率及計息公告、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放款交易明細查詢申請單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9頁至第70頁、第111頁至第125頁),核與原告所述相符。又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均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清洲
法官林金灶法官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書記官盧弈捷附表:
┌──┬──────┬──────┬─────────┬───────────────────┐│編號│借款金額│積欠本金│利息│違約金│├──┼──────┼──────┼─────────┼───────────────────┤│1│160萬元│150萬元│自109年12月9日起│自110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利率2.52%計算。│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2│340萬元│340萬元│自109年12月9日起│自110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利率2.62%計算。│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3│60萬元│60萬元│自109年12月9日起│自110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利率2.72%計算。│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4│340萬元│328萬6,666元│自109年12月9日起│自110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利率2.72%計算。│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5│60萬元│58萬元│自109年12月9日起│自110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利率2.72%計算。│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共計│936萬6,66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