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223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2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二三四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催字第一四六一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十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許月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書記官劉昌明┌──────────────────────────────────────────────────────┐│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二三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許振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柒萬伍仟元│0000000│││││限公司南永和分行│││││├─┼─────────┼─────────┼───────────┼────────┼────────┼──┤│2│ 陳彩蘭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壹萬玖仟參佰伍拾│0000000│││││限公司中和分行││貳元│││├─┼─────────┼─────────┼───────────┼────────┼────────┼──┤│3│金永達通訊有限公司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捌萬捌仟肆佰伍拾│0000000││││ 王玉柱 │限公司中和分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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