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1號原告台灣光揚捲門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郭幼 上列原告與被告琪林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2,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
二、原告民事起訴所列之被告公司地址,與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公司登記資料不符。請提出被告琪林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並依該資料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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