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選上訴字第2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選上訴字第2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選上訴字第2414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甲○○○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選訴字第9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7年9月22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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