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7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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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7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75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樓之3(現在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3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與附表所列編號一、三、四、五已減其宣告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本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3條之1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世勳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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