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0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至4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至4所載,並與附表所列編號5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時間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4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編號5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至編號6部分之罪不符減刑要件,亦不能與上開各罪定執行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柏泓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柯貞如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