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中交簡字第1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中交簡字第1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四年度中交簡字第一八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緝字第一八六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官吳進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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