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5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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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15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翔麟
鄭宇翔 鄭伃筑
一、債務人鄭翔麟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貳仟肆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陸仟陸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鄭翔麟、鄭宇翔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肆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伍仟肆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鄭翔麟、鄭伃筑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