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4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4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0481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邱俊偉 債務人ISEINT’LCORP.兼法定代理 胡兆銘 人債務人勤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胡兆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陸拾叁萬捌仟叁佰壹拾玖元陸角,及其中⑴美金肆仟肆佰零捌元壹角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四日起,⑵美金壹拾陸萬玖仟陸佰叁拾捌元捌角肆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一日起,⑶美金壹拾陸萬陸仟叁佰壹拾玖元壹角陸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六日起,⑷美金壹拾陸萬貳仟陸佰柒拾貳元參角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三日起,⑸美金壹拾貳萬捌仟叁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一日起,⑹美金陸仟玖佰柒拾壹元貳角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分別按⑴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七八六三⑵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七三七五⑶百分之三點七⑷百分之三點七三六七五⑸百分之三點八一三六三⑹三點九計算之利息,暨⑴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起,⑵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日起,⑶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七日起,⑷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四日起,⑸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日起,⑹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起,均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書記官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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