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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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66號原告亞尼斯特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國賓 訴訟代理人 葉耀中 律師被告群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鐘祖輝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14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2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書記官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