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交附民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27號原告 鄭淑萍
蔡尚秦 蔡成家 蔡素娥 被告 盧建宇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人於死案件(本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156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朱世璋法官黃裕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書記官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