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8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884號聲請人即被告 鄭英融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104年度易字第884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我母親要動心臟手術,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聲請停止羈押,除有同法第114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得駁回者外,其准許與否,該管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456號裁定意旨、46年台抗字第21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10
4年12月2日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侵入住宅竊盜罪、同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之竊盜罪等犯罪嫌疑重大,又其前有竊盜犯罪紀錄,短期內仍涉犯本案多件竊盜犯嫌,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施竊盜犯罪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同日對聲請人執行羈押在案,合先敘明。
四、經查,被告就本件起訴書所載犯嫌均坦承犯行,核與卷內各次遭竊之被害人證述大致相符,並有扣案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現場照片、新光諾貝爾大廈門禁磁卡(購買)紀錄、監視錄影器翻拍畫面在卷可佐,堪認其犯罪嫌疑重大。又本案雖已審結,惟審酌被告前有竊盜犯罪紀錄,本次並於竊盜犯罪假釋期間內再涉犯多次竊盜犯嫌,犯罪手法類似,本案各次犯罪時間亦甚為密集,被告復自陳其係因家庭生活經濟壓力甚大,而犯本案多件竊盜案件,則以其目前仍存有該經濟壓力之情形下,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施竊盜犯罪之虞。綜上,上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並未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此外,聲請意旨亦未提出刑事訴訟法第114條之規定事由,是本件關於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姿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書記官黃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