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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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0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053號聲請人甲○○即受刑人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確定判決案號:本院90年度訴字第317號),聲請人即受刑人聲請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按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者,除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2分之1;依該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9年9月28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經本院論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法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而以90年度訴字第317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另受刑人前於74年間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74年度上訴字第2899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2年,又適用80年減刑條例減為有期徒刑9年
6月,受刑人於74年11月26日入監服刑,於83年2月6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交付保護管束;詎受刑人假釋出監後,旋犯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83年度上訴字第4115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3年度訴字第1311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3年6月,先後確定在案,受刑人再於83年11月22日入監接續執行前案殘刑4年1月15日及該二罪刑,復於88年9月27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交付保護管束,保護管束期間至94年7月26日始屆滿;受刑人竟於89年9月28日再犯本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再撤銷假釋,受刑人即於89年12月12日入監接續執行前三案殘刑5年
9月29日及本件有期徒刑1年6月,訂於98年1月19日始縮刑期滿,故本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迄未執行完畢等情,有該案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甲○○減刑案件一覽表附卷足憑。是受刑人所犯本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之減刑要件。從而,受刑人聲請就此罪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就受刑人本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宣告減為有期徒刑9月。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晏如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盈茹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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