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40號債務人甲○○
樓之1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同條第6項規定:「第1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或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書記官林建清附表:
一、說明聲請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一切商業型保險),如有,請提出該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資料。
二、除已提出之金融機構債權人,如有非金融機構債權人(如民間債權人)應提出債權人清冊,就各債權發生之原因、種類及有無擔保須詳細說明,請勿僅記載如信用卡或現金卡消費借貸。
三、應提出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如無債務人,仍需說明)。
四、提出聲請人前2年內收入之數額、原因、種類,須詳細說明其收入期迄時間為何(所謂收入係指基本工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劃收支款、政府補助金額、分居或離婚之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請據實詳細陳報,否則本院恐無從作出對聲請人有利之認定﹔另如自聲請人所提出之其他資料中,查得有聲請人未陳報之收入,本院將逕予駁回更生之聲請)。
五、提出聲請人配偶近2年之稅捐資料、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
六、提出聲請人配偶前2年內收入之數額、原因、種類,須詳細說明其收入起迄時間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單或薪轉證明)。
七、應提出聲請人及配偶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及全民健保投保歷史明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