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399號原告 粘富敏 被告 江驌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1年度附民字第125號),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600,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可預見提供金融帳戶予他人並受託領款,與取得詐欺犯罪所得、掩飾其去向密切相關,竟基於縱所提領款項為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並得以掩飾其去向仍不違背本意之不確定故意,與訴外人 賴奕廷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及掩飾犯罪所得去向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9年7月3日13時51分許,在其不知情之友人 蘇少康 位於苗栗縣○○鄉○○00號住處內,將其所申辦之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下稱系爭帳戶)資料提供予賴奕廷,嗣賴奕廷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郵局帳戶資料後,於109年7月間,以臉書暱稱「 楊鵬飛 」自稱為香港彩券公司經理與原告聊天,並以LINE向原告佯稱原告中了香港彩金,須支付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保證金,致原告陷於錯誤,於109年7月3日13時51分許,接續匯款1,620,000元、180,000元至系爭帳戶。被告則依賴奕廷指示,先於109年7月3日14時24分許,至苗栗縣○○市○○路000號苗栗中苗郵局臨櫃提領1,500,000元,再於109年7月3日14時49分許,至苗栗市○○路000號苗栗府前郵局臨櫃提領260,000元,復於109年7月3日14時57分許,在苗栗市○○路000號苗栗文山郵局自動提款機提領40,000元款項後,隨即將前開款項交付予賴奕廷。被告上開詐欺犯行,業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46號刑事判決判處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罪在案。原告因被告上開犯行而受有1,800,000元損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⑴被告應給付原告1,800,0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⑵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⑶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於出庭意見調查表上表示不同意原告之請求,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卷第33頁)。
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因被告之詐欺取財行為,致其受有1,800,000元損害之事實,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46號刑事判決判處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罪刑在案乙節,有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憑(卷第15至23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故堪信原告之上開主張為真實。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次按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定有明文。所謂共同侵權行為,係指數人共同不法對於同一之損害,與以條件或原因之行為。加害人於共同侵害權利之目的範圍內,各自分擔實行行為之一部,而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目的者,仍不失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而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2479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原告受賴奕廷所屬之詐欺集團詐欺而陷於錯誤,匯款至系爭帳戶內,並由被告負責提款、取款,最後轉交賴奕廷收取,致原告受有1,800,000元之損害。是被告與賴奕廷及其所屬詐欺集團之其他成員,係於共同侵害原告權利之目的範圍內,各自分擔實行行為之一部,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成前開目的,自屬共同侵權行為人,是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其損害,自有理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800,000元,並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自111年9月30日起(附民卷第25頁)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本件係經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本件亦無其他訴訟費用支出,故無庸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映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