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1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1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1989號債權人 曹以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龔書禾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聲請狀末債權人曹以昇之簽名或蓋章。
㈡請提出債務人龔書禾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陳報債務人借款金額為何?㈣提出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為債務人龔書禾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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