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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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31號原告 盧正豊 訴訟代理人 盧阿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汪至盛 即 汪文發 等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79,000元(暫按108年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原告主張通行臺南市○○區○○段○○○○號土地面積之價額,即〈5×22平方公尺×28,900元〉=3,179,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4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書記官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