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42號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 王筑平 即 王阿桃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652號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卷宗。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確保債權,有閱覽106年度訴字第1652號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下稱系爭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卷宗之需要,為此聲請閱卷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王筑平即王阿桃之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代位債務人王筑平,對全體繼承人提起系爭代位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判決乙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系爭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卷宗查對無誤。又依聲請人提出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字第91670號債權憑證影本,足認聲請人確實為王筑平之債權人,堪認聲請人已盡釋明其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書記官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