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3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348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債務人 陳詩涵 即 陳雅眞
郭永發
一、債務人陳詩涵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二、債務人陳詩涵、郭永發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如附表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三、債務人陳詩涵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肆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3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四、債務人陳詩涵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柒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4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2348號│├──┬─────┬─────┬──────┬──────┬────────┬────────────┤│編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違約金│││(新臺幣)││││││├──┼─────┼─────┼──────┼──────┼────────┼────────────┤│001│425,608元│陳詩涵│自民國100年│至民國104年│年息百分之20│不予請求│││││9月1日起│8月31日止││││││├──────┼──────┼────────┤│││││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9月1日起││││├──┼─────┼─────┼──────┼──────┼────────┼────────────┤│002│44,466元│陳詩涵、郭│自民國100年│至民國104年│年息百分之20│同上││││永發│9月1日起│8月31日止││││││├──────┼──────┼────────┤│││││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9月1日起││││├──┼─────┼─────┼──────┼──────┼────────┼────────────┤│003│110,000元│陳詩涵│自民國100年│至民國104年│年息百分之18.25│自民國100年9月1日起至│││││9月1日起│8月31日止││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超過│││││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9月1日起│││計付違約金。│├──┼─────┼─────┼──────┼──────┼────────┼────────────┤│004│10,000元│同上│自民國100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0│同上│││││9月1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