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189號原告 徐登發 原告與被告 陳奎爾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原向被告請求清償借款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6,000元,嗣請求借款金額為11
8萬6,000元,核屬擴張訴之聲明,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8萬6,000元,應徵裁判費為1萬2,781元,扣除原告已繳納1萬0,570元,其餘裁判費2,211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饒志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書記官許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