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6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867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游國鍮 債務人 彭啟豪
彭建榮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萬叁仟陸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書記官廖美完┌────────────────────────────────────┐│附表:│├─┬────────┬─────────┬───┬───────────┤│編│請求本金│利息起迄日│年利率│違約金││號│(新台幣)│(民國年月日)│(%)││├─┼────────┼─────────┼───┼───────────┤│1│23,668元│104.6.7~104.9.15│1.83│自民國104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104.9.16~清償日止│2.83│內,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