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3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3841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如欲就債務人甲○○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案外人乙○○給付之,則請增列案外人乙○○為債務人。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書記官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