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38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38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3839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號6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參拾柒萬肆仟捌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甲○○於民國95年6月21日向聲請人訂借購屋貸款乙筆,額度為356萬元正,並簽訂同額借據乙份交聲請人收執。詎債務人並未依約履償,尚結欠如請求事項所述之本金、利息暨違約金,以上借款屢經聲請人催討,仍未獲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瑞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書記官呂美玲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