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3年度壢小字第1445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壢小字第1445號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沙東星

被告 曾怡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014元,及其中新臺幣4,567元自民國112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5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34,747元自民國113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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