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清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文德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4年度消債清字第82號裁定於民國104年7月15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
三、再查,本件聲請人就屬於清算財產之保險契約解約金新台幣42,899元,業經本院通知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將該筆案款解繳到院,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並公告在案。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5年5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立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