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10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073號上訴人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9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18,9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6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書記官陳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