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原訴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原訴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原訴字第5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維慶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國民法庭第2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歐陽儀
法官蕭淳尹法官趙書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珈妤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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