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50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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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5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五О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九一六二號),經本院臺中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簽由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一三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所明定。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以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之意圖營利而以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一百條之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陳葳法官劉逸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