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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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介紹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8號原告 張司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沅達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介紹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68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2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民一庭法官周欣怡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書記官張子涵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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