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繼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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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家繼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繼簡字第13號原告 鄭雅文 上列原告與 鄭喜文 、 李建利 、 鄭元彰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應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如未補正,即駁回其訴:㈠書狀敘明:⒈具體明確之訴之聲明。⒉訴訟標的或法律上依據。⒊原因事實。㈡提出被繼承人之全部遺產暨證明文件。
理由
一、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故其分割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
二、查原告主張因其母親往生後,依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兄弟姊妹應均分遺產,聲請本院調解,因調解不成立,兩造主張交由法官審理。因原告調解之聲明,未據表明被繼承人之遺產,因而無法確定被繼承人遺產之全部範圍及內容,故本件顯然欠缺分割遺產之前提事實,因性質上係屬可補正之事項,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上述欠缺,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蘇珍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蓉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