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8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8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83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延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重傷害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一○六年度執聲付字第三九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延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延明因重傷害等案件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經判刑確定,於民國91年11月22日入監執行,並經法務部於106年9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刑期滿日期為108年10月8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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