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66號原告 鄭建銘 被告 蔡政霖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07年度基簡字第217號妨害名譽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07年度基簡附民字第8號裁定移送而來,本院於107年5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107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緣被告於民國106年3月間某日起至同年
7月27日止,基於公然侮辱及意圖散布於眾之誹謗故意,以被告之帳號登入社群網站「FACEBOOK」(即「臉書」),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臉書動態欄,撰寫登載如附表所示之文字,供連結至該臉書頁面之不特定多數人均得以瀏覽觀看,嗣經原告上網瀏覽臉書發現上開內容,始悉上情。被告以如附表所示之言詞辱罵,足以貶抑原告之人格,從而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且被告之言論已造成原告及其家人之不安,至今仍在陰霾中,精神飽受痛苦,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同法195條第1項之規定,向被告請求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對本院刑事庭107年度基簡字第217號判決成立之誹謗罪不爭執,惟認原告請求之慰撫金數額過高,且刑案部分已判刑確定,認為不應賠償。聲明:請求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刑事庭107年度基簡字第217號判決被告成立誹謗罪在案,有本院刑事簡易庭107年度基簡字第217號判決書附卷可稽,該判決因被告未為上訴而確定,被告亦不對該判決所據以認定之犯罪事實為爭執,堪予認定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被告所為係以貶損他人人格及社會評價之不雅字眼,辱罵原告,致原告之名譽受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慰藉金,依前揭法條規定,即屬有據。本院審酌被告對原告所為侮辱詞句之輕重及散佈範圍,並參以原告係畢業自中華工專,現職為尚雅益公司之總經理,月收入約為12萬元,已婚,有子女二名,而被告係高中肄業,現無業,已婚,有子女一名,惟有離婚打算,另被告為肢障人士,有領取社福補助等情,故認原告所請求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即精神慰藉金以20,000元為適當,逾此範圍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0,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主文第1項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者,依法不需徵收裁判費,且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時,亦未發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從確定訴訟費用之數額。惟依法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諭知訴訟費用由敗訴之被告負擔其敗訴之100分之1部分,餘由原告負擔,以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時,得以確定其數額,併予敘明。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書記官王月娥附表┌─┬─────────────┬──────────────────┐│編│張貼時間│張貼內容││號│││├─┼─────────────┼──────────────────┤│1│不詳(106年5月31日前某日)│公道自在人心,做錯事情他媽的出來面對││││自己的錯,別躲在後面像龜兒子一樣什麼││││話都不敢說,開名車,住透天,開空司,││││盡然為了區區幾萬塊就當起烏龜唉~就像││││有人所說的裝可憐,說的滿口仁義道德只││││會說大話,哈原來是在說你鄭建銘呀,可││││悲阿可悲│├─┼─────────────┼──────────────────┤│2│不詳│哈哈~好笑了~公司兩個負責人還母子餒││││~又沒差多少錢都在躲我呀~真是天大的││││笑話呀~還是一間有限公司~真是衛浴界││││一大恥辱│├─┼─────────────┼──────────────────┤│3│106年6月28日下午2時28分│好一個鄭建銘你拖你們公司女員工薪水一││││年多不給後得知我要一並討錢你匯錢給她││││後又傳賴說我的不是,你的為人怎樣是所││││有人都知道的,連你這兩天才匯款給你的││││那位女員工也知道你大可不必在強調你的││││所做所為,只會逃避叫大陸老婆跟我嗆聲││││,嗆完後有刪文,接下來叫你媽出來要當││││和事佬,你有沒有肩膀阿,你真是個唉更││││是躲在女人後面才敢說大話的人嗎~我看││││你真的沒救了│├─┼─────────────┼──────────────────┤│4│106年6月28日晚間11時51分│你不用別人抹黑你因為你在外名聲已夠黑││││了,今天這樣說你是剛好也是事實,你他││││媽的說我背骨,我是背誰的骨了,你說我││││在社會上是什麼咖請問你又是什麼咖,吃││││銅吃鐵的人是你不是我,你講的都是人情││││義理,做的都是傷天害理,有種就出來講│├─┼─────────────┼──────────────────┤│5│106年7月17日下午5時51分│在我眼裡你比他還不如不管你是衛浴老闆││││還是堂主,會欺騙父母的你走到哪都一樣││││(附上狗臉圖片1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