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上訴字第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454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文鼎 選任辯護人 莊美貴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被告所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修正條文草案刻在立法院本次會期審議中,本案是否因該條文修正後而有其適用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趙文淵法官蔡美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貞妙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