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家他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家他字第128號相對人即原非訟聲請人 楊琇湞 相對人即原非訟相對人 陳瓊英
楊舒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應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即原非訟聲請人楊琇湞向本院繳納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元。
相對人即原非訟相對人陳瓊英、楊舒婷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楊人豪 遺產範圍內連帶向本院繳納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即原非訟聲請人(下稱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原非訟相對人(下稱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前經本院以108年度家救字第174號裁定准對聲請人予以訴訟救助在案。嗣上開事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家親聲字第570號裁定諭知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陳瓊英、楊舒婷於繼承被繼承人楊人豪遺產範圍之限度內連帶負擔二分之一,餘由聲請人負擔。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09年度家親聲抗字第51號裁定諭知抗告及追加聲請程序費用由抗告人(即聲請人)負擔確定,是本件聲請人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程序費用自應由聲請人及相對人負擔。查本件聲請人第一審請求相對人返還代墊之扶養費新臺幣(下同)183萬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聲請費2,000元,由相對人陳瓊英、楊舒婷於繼承被繼承人楊人豪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二分之一即1,000元,餘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聲請人就第一審駁回其請求返還扶養費部分提起抗告,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收抗告費用1,000元,聲請人追加聲明請求相對人應再給付代墊之扶養費用825,805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聲請程序費用1,000元。綜上,聲請人應負擔之程序費用為3,000元(1,000元+1,000元+1,000元)。是以,本件聲請人及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之程序費用額確定如主文所示,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