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8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826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蘇時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伍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貳拾參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表一┌─┬─────────┬─────────────────┬─────────────────────────┐│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161,672元│95年4月27日起至│20%│95年4月27日起至│新臺幣1200元││││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4年9月1日起至│15%││││││清償日止│││││││││││└─┴─────────┴──────────┴──────┴──────────┴──────────────┘表二┌─┬─────────┬─────────────────┬─────────────────────────┐│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18,550元│95年4月27日起至│20%│95年4月27日起至│新臺幣1200元││││104年8月31日止││清償日止││││├──────────┼──────┤│││││104年9月1日起至│15%││││││清償日止││││└─┴─────────┴──────────┴──────┴──────────┴──────────────┘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書記官朱忠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