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42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水泉
余金成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89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黃水泉、余金成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姚億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書記官劉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