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7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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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7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О三號
具保人乙○○男三被告甲○○女二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查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三萬元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游紅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元宏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