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7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7325號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樓及8法定代理人乙○○
樓及8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利息起算日。
中華民國98年6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元成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6月6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