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6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6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所示各罪,其中附表編號2、3所示貳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1、2、3所示參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1級毒品罪各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施用第1級毒品罪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除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業經減刑外,聲請就附表編號1、2所示2罪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2、3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慧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書記官黃子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