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7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2月17日起至96年2月24日止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嘉簡字第562號(偵查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92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之內,仍應依原確定判決之宣告執行,附予敍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慧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書記官黃子祝